立契約書人:
香港商好多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託人亦即居間人,下稱「甲方」)
Toby服務人員 (即委託人,下稱「乙方」)
緣甲方為經營網路服務接案平台媒介之業者,乙方擬透過甲方所經營之網路平台為訂約之媒介,促成乙方得向甲方所營網站/App之客戶(以下合稱「客戶」)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為此,雙方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並需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契約目的)
乙方委託甲方自簽署(或線上確認)本契約書之日起擔任訂約之媒介,期促成乙方得向客戶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且不限於事前電話聯絡、事後驗收、室內環境清潔,涵蓋廚房、廁所、客廳、臥室、陽台、窗戶玻璃、衣服洗滌或辦公室清潔等(下合稱「清潔工作等服務」)。
第二條:(乙方可提供服務之地點)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應優先就乙方選擇可提供服務之行政地區,促成乙方對客戶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惟其實際工作地點仍以客戶指定之清潔場所為準。
第三條:(甲方提供服務之方式)
一、甲方客戶會透過平台系統完成預約服務,當客戶付款後,甲方系統即透過簡訊、app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於收到簡訊或app等通訊軟體訊息後,可以自行選擇訂單。需當乙方選擇該訂單後,視為該筆訂單已成立生效,甲方已履行其居間義務。
二、甲方於乙方履行清潔工作等服務過程中,應給予乙方必要之協助(包含且不限於跟客戶聯繫、或處理與訂單有關的問題等事項),但依工作性質或習慣,需由乙方自行提供者,不在此限。乙方於接受甲方協助時,應依雙方約定內容為之,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提供協助。
第四條:(約定事項)
一、訂單成立後,乙方應事前聯絡客戶、按訂單約定時間到達服務處所,並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
二、乙方依訂單完成服務工作後,如經客戶要求延長服務時數時,由乙方自行與客戶議定並當場收取超額之服務費用。惟乙方應於延長服務完成後之當日,透過簡訊、通訊軟體、電話、app等方式通知甲方聯絡人。
三、乙方如有惡意損壞、偷竊或私藏客戶物品行為,應由乙方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
四、訂單成立後,除事前經甲方協助取得客戶同意外,乙方不得私下轉讓訂單或由交第三人履行清潔工作等服務,否則,乙方轉託之第三人行為,視為乙方行為。
五、為保障客戶之權益及人身財產安全,甲方得要求乙方於本契約簽訂時,告知並提供甲方一年內申請之刑事前科記錄或自行揭露該訊息於平台。若乙方拒絕或不予提供時,甲方有權不提供本契約之服務。
第五條:(乙方承攬報酬及給付方式)
一、乙方對客戶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所應收取之承攬報酬或服務費用,乙方同意按照其提供與客戶之服務時數,委託甲方代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用(實際收取金額,可於每次之訂單另為調整),再由甲方轉給乙方。乙方如有應付甲方之有關費用或其他金額(包括且不限於:乙方對於甲方或客戶應負擔之賠償等),甲方得先扣除該金額後,再將承攬報酬或服務費用之餘額給付予乙方。
二、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應轉給乙方之承攬報酬或服務費用,每月結算一次,由甲方按經甲方客戶在平台系統下的確認的服務時數,以確認其代乙方收取之承攬報酬或服務費用總金額,於扣除前項有關費用、款項及應納扣繳稅額後之餘額,於結算期後7天內匯入乙方指定之存款帳戶。
三、乙方如因服務表現而遭受投訴,甲方有權保留不轉發承攬報酬給乙方直至客戶確認該投訴解決為止。
第六條:(保密約定)
乙方因本契約或承攬工作過程中所獲得之資訊(包括且不限於客戶資料或相關資訊例如地址、姓名、電話等),僅限乙方使用於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之用,不得轉做其他用途或洩露予其他第三人知悉(包括且不限於作宣傳、或買賣用途),且本項約定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而免除。乙方若有違反,除應自負其法律責任外,如致甲方受有損害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特別約定)
一、乙方於承攬服務過程中,不得向客戶推銷任何非由甲方居間之商品或服務(如:直銷商品)。
二、經甲方成功媒介並促成乙方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之甲方客戶,乙方不得於本契約期間、本契約終止日或乙方承攬之最後一筆訂單工作完成日起1年內,與其等私下承攬或提供清潔服務工作;否則,甲方有權請求乙方按依本契約及平台服務條款應得向客戶收取服務費計算所得金額之款項。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一、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約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或不予提供工作媒介服務。乙方之違約行為,如致甲方受有損害或增加額外費用支出時,甲方有權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及負擔相關費用。
二、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關閉平台服務功能,惟對於終止日前甲方平台已成功媒介之訂單,仍有完成其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之義務。
三、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如有違反誠信、遭受刑事有罪判決或有破產、債信不良等情形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或不予提供工作媒介服務。
第九條:(居間服務關係)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時,明確知悉甲方是透過其經營之網路服務接案平台為訂約之媒介,促成乙方向甲方客戶承攬或提供清潔工作等服務,甲、乙雙方非屬僱傭或承攬關係,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辦理勞、健保等保險或其他醫療給付性質之保險。
第十條:(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自乙方完成簽署日或線上點選確認日起生效,期間三年。期限屆滿時,如未有一方表示不續約,則本約自動續約二年;再到期時,亦同。
二、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得隨時關閉工作媒介功能,如乙方關閉期間連續一年,本契約視為終止,之後,如欲再為開啟,須重新簽約。
第十一條:(通知之送達處所)
一、雙方意思表示之通知,均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及通訊軟體帳號為送達處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依前項送達處所所為之送達,如未能送達,以存證信函付郵日或寄出電子郵件日或送出通訊軟體通知日起第五天,推定對他方為合法之送達。
第十二條:(契約之增修)
甲方得視實際運作需要,對本契約之內容為增刪、修改,但應於增刪、修改後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未於接到通知後3日內表示異議或仍繼續接受甲方居間服務,視為乙方已同意相關增刪及修改條款。
第十三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雙方應依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協商解決;若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並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為憑。(如以線上點選確認方式,請乙方自行列印本契約留存)
(註:本契約條款已於甲方網站網頁供消費者審閱三日以上,當乙方於甲方網站或app系統點選確認或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均視為乙方已充分審閱期間並詳細閱讀本契約條款,應受本契約內容之拘束。)
評論
0 條評論
請登入寫評論。